二农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从中牟利,事发之后,锒铛入狱。近日,高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2000元。
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分别与高邑县西塔影村的王某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二人将自家位于高邑县某村东、万通商业城南侧的各2.1亩耕地的土地使用权以每亩地40万元的价格“永久”转让给王某,二被告人分别从中获利84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已将涉案款退还给合同相对人,并已与合同相对人解除了缔约的转让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能与合同相对人解除缔约的转让协议,且已将所转让的土地恢复到原状,故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本案中,二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未经村集体允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2.1亩,并从中获利84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二被告人只是就自己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其并没有低价购进土地,继而高价售出土地的行为,故其没有进行非法倒卖土地,故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应予以更正。鉴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能与合同相对人解除缔约的转让协议,且已将所转让的土地恢复到原状,法院对二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上,本案对二被告人依法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二被告人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宋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