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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计算标准
高邑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22-06-21 16:15:14 打印 字号: | |

一、财产案件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费率(%)

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1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 超过1万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缴纳50--300元(本院为200元)。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本院为300元)。缴纳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涉及标的赔偿金额的,按下列标准交纳:

级别 赔偿金额级距 费率(%) 缴费依据

1 不超过5万元的 300元 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1.00%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3.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80元。缴纳依据: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三、财产保全案件

级别 保全标的级距 费率(%)

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 不超过1000元的 30元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00%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备注 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执行案件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交纳50元至500元(本院为28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级别 执行标的级距 费率(%)

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2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3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00%

4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0%

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0%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注: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六、其他案件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5.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缴纳8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7.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收费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主管领导:贾真

责任人:魏叶妮

举报电话:84080702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