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案件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费率(%)
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1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 超过1万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00%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0%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1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缴纳50--300元(本院为200元)。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本院为300元)。缴纳依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涉及标的赔偿金额的,按下列标准交纳:
级别 赔偿金额级距 费率(%) 缴费依据
1 不超过5万元的 300元 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1.00%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3.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80元。缴纳依据: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三、财产保全案件
级别 保全标的级距 费率(%)
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 不超过1000元的 30元
2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00%
3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备注 保全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四、执行案件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交纳50元至500元(本院为28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级别 执行标的级距 费率(%)
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 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
2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3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00%
4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0%
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0%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注: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费。
六、其他案件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缴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5.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缴纳80元。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7.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缴纳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收费依据:国务院(2006)481号令、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7)39号
主管领导:贾真
责任人:魏叶妮
举报电话:84080702